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年11月,山西省发布《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2017年)指出:“土壤环境初步调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学院西路以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920849°,北纬35.116034°。总占地面积31129.43m2。******小学用地。
二、调查内容
通过对******小学项目地块开展环境调査工作,选择调査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根据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图和现场快筛、采样分析等,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标准综合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合快筛及检测分析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果
根据本次初步场地环境评估结果,本次调查地块所有检测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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