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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复新城汽车电子产业园一期-智造中心2号新建项目电梯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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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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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重庆
源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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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复新城汽车电子产业园一期-智造中心2号新建项目电梯

答疑文件及补遗通知(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鱼复新城汽车电子产业园一期-智造中心2号新建项目电梯”答疑及补遗通知(二)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一:******有限公司:我公司参与贵公司“鱼复新城汽车电子产业园一期-智造中心2号新建项目电梯”项目招标并下载了招标文件,我们认真研究了贵公司的招标文件,发现以下问题,恳请予以纠正、澄清。问题一:招标文件第四款:四、设备技术性能参数 (一)★垂直乘客电梯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指标 此条款带★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就会造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很多优秀品牌因为达不到此条款规定的指标而导致被废标。比如:该条款中对电梯噪音、震动、平层精度等的数据要求都高于国家标准,会造成合格的产品因达不到要求而被废标。故,此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无法投标的嫌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产品,都有权利参与贵单位的此次招标。此次招标文件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数据要求,且会造成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2日

******委员会已于2022年7月废止了原作为质量底线标准的强制国标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原国标仅为电梯产品合格的最低底线要求,无法满足本次招标采纳优质优价产品的真实需求,故本次招标参考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7588-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希望投标人以更优质产品参与本次投标。

质疑二:1、本项目招标货梯为无机房3吨贯通门货梯,且针对电梯厅门有2小时完整性要求,而限价仅为489.388万元,平均每台电梯24.46万元,限价过低,请招标人合理调高限价。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为一体化合同,而电梯行业通常是设备买卖合同与安装合同分开签订,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税率不同(设备为13%,安装为3%),如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则本项目电梯的安装费也需向招标人开具13%的专票,请招标调整合同格式,将设备与安装合同分开签订。如无法调整,则请招标人明确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中是否可以明确体现各台电梯的安装费用,同时请招标人明确安装费的税率为多少。

3、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中的支付方式第(2)要求“全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重在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后交付甲方,交付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并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针对此条,因有以下原因需请招标人调整。

1)、由于上述条款要求的在全部电梯验收完成后付款,如非因乙方原因有部分电梯无法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对乙方的正常运营将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2)、上述条款要求在通过验收并取证交付甲方后方能付款,如非因乙方原因而不能顺利交付甲方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也会对乙方正常运营将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综上,请甲方将本款调整为:全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重在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后交付甲方,交付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并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电梯不能全部安装完成或不能顺利交付甲方,则甲方将于电梯到货后180天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

4、招标文件的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电梯运行许可证交付给甲方后开始计算。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安装完成取证或交付甲方,请问招标人质保期如何计算。

回复:(1)以发布的招标限价为准,不做调整;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价报价,投标人可在《分项报价表》的备注栏内自行填报单台电梯安装费,安装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税务部门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执行,具体税率不做强制要求;

(3)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质保期均按“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电梯运行许可证交付给甲方后开始计算”。

质疑三:1、技术部分评分中:安全功能及 SIL 等级,证明资料:提供所有投标型号的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披露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信息为准。

——要求原厂原品牌仅个别厂家能满足,针对性太强。建议达到要求的最高等级即可,取消原厂原品牌要求。

2、技术部分评分中:曳引机制动器使用寿命保障,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寿命评比:1).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超过1500万次的,得 2 分; 2).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1000万次到15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1 分;3).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500万次到10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0.5 分。

——做此类试验较大万次的厂家仅个别,针对性太强。此条建议调整到大众评分次数上来,不低于800万次的,得2分;500万次到低于800万次的得1分。低于500万次的,得0.5分。

3、重要部件原厂原品牌中:评价各投标人投标产品重要部件的自主研发能力,评价所有投标型号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为原厂原品牌,核心部件包括:驱动主机、调速装置、控制装置、门锁(含轿门门锁和层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共 11 项,全部满足得11 分,不满足一项扣 1.5 分,扣完为止。

——11项部件仅个别厂家能满足,针对性太强。建议层门门锁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非原厂原牌,仅满足相关等级即可。

4、商务部分: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乘客电梯及无机房载货电梯制造能力进行评比: 1.投标产品制造商 满足乘客电梯最高额定速度≥10m/s,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5000kg 的,得2分;

——乘客电梯最高额定速度≥10m/s,本次招标客货梯为普通要求,速度标准要求定议较高,建议降低至大众厂家标准上:乘客电梯最高额定速度≥8m/s.

回复:(1)已调整,详见补遗7

(2)不做调整。实际工况中,电梯每停层一次,制动器均需动作一次,正常使用电梯实际运行次数在35-50万次/年,按1500万次动作可运行30-42年,高频使用项目运行次数可达80万次/年,按1500万次动作可运行不足19年,本项目为工业厂房,电梯作为货物垂直运输唯一通道,考虑为高频使用。国家标准《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要求制动器动作试验进行不少于200万次试验仅为质量底线标准,按80万次/年使用频率,仅可运行2.5年,无法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在2023年中国电梯协会发布的行业团体标准T/CEA 021-2024 《电梯电磁式制动器》中4.2.6制动器寿命要求“a)制动器动作的设计寿命应不低于1000万次;b)制动器样机应进行不小于500万次动作,试验期间应不发生任何可能产生危险的故障”,行业团体标准可直接反映行业主流产品制动器寿命水平,故本次招标以此为参考,设定1500万次作为优于行业团体标准,1000万次为匹配行业团体标准,逐一应对,不存在排他性;

(3)已调整,详见补遗7

4)已调整,详见补遗8

质疑四:1、安全功能及 SIL 等级,证明资料:提供所有投标型号的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披露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信息为准。

疑问:此部件能做原厂原品牌的厂家不多,建议取消原厂原品牌。

2、曳引机制动器使用寿命 保障,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寿命评比:1).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超过1500万次的,得 2 分; 2).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1000万次到15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1 分;3).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500万次到10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0.5 分。

疑问:能做项试验的厂家不多,对于曳引机寿命来讲,正常使用下都能达到20年以上,建议取消此条评分要求。

3、重要部件原厂原品牌中:层门门锁、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疑问:我们认为这两个部件没必要原厂原品牌,太有针对性,不合理,建议取消原厂原品牌。

************银行机构自身对该投标 产品制造商的资信评估,若体现为其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 果则不被接纳有效;

******银行资信等级,不合理。

5、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乘客电梯及无机房载货电梯制造能力进行评比: 1.投标产品制造商 满足乘客电梯最高额定速度≥10m/s,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5000kg 的,得2分;

疑问:本次招标客梯最高速度只有1.75m/s,建议降低至大众厂家标准上:乘客电梯最高额定速度≥8m/s.

回复:(1)同质疑三(1)回复;

(2)同质疑三(2)回复;

(3)同质疑三(3)回复;

(4)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机构根据指导意见对合作企业做出的资信评级,此评价维度有助于评价合作企业的综合财务能力,降低项目履约合作风险;

5)同质疑三(4)回复。

质疑五:招标文件中未体现整机质保年限及保养年限,请予以明确!

回复:质保期2年,具体详见补遗1。

质疑六:技术评分中关于:重要部件原厂原品牌包含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同时满足,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气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或其中一项提供单独的部件报告即可!

回复:同质疑三(3)回复

质疑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1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3)具备有效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P8页

问题:电梯是定制产品,是各个零部件在电梯井道里安装调试完成后才能称之为完整的电梯产品,因此在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前只具有能体现电梯设备技术性能、配置、质量功能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建议招标人取消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调整为提供投标电梯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回复: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投标人提供投标电梯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技术参数、技术标准、技术性能、标准配置和功能、技术服务和维保服务要求等是否只需要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响应即可,相关承诺及证明材料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响应内容不一致,按弄虚作假处理?

回复:不是,投标人需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自行编制,其中“★”号的条款需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未标明“★”号的条款进行响应。对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统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相关证明材料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质疑九: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7页招标范围中“踏勘现场后对现有现场条件需整改至满足施工所需现场条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提问:电梯进场安装施工的条件应由发包人提供,建议调整为:踏勘现场后由发包人负责整改至满足电梯安装施工所需现场条件。

回复:已修改,详见补遗2和补遗6。

质疑十:招标文件第8页1.4.1中要求投标电梯制造商具备有效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提问: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投标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是唯一能够证明电梯设备在还未安装调试前的产品性能或产品质量的报告,因此请招标人将具备有效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更改为具备有效的投标型号电梯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回复:同质疑七回复。

质疑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1 投标人业绩P10: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1)合同金额达到: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40万元(合同内容须包含载货电梯)(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投标货物制造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1)合同金额达到: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40万元(合同内容须包含载货电梯)(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项目竣工结算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注:(1)若单个工程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和安装合同是分开签订的,则单个合同金额为二者之和。(2)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3)投标货物制造商的业绩必须为本次拟投标货物相同品牌。(4)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5)同时设置了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其中之一;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问题1:“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本次投标货物类别是否指电梯(含客梯、货梯、医梯、扶梯等),即电梯合同总金额达到要求即可?

问题2:若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作为完成供货证明材料,由于业绩合同中的电梯台量太多,可否只提供5份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作为证明即可?招标人有权核实业绩的真实性,若出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3:若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作为完成供货证明材料,每台电梯的督检验报告页数太多,可否只提供5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的关键盖章页作为证明即可?招标人有权核实业绩的真实性,若出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4: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请招标人明确那些具体技术指标需要在业绩证明中体现。

问题5: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时,投标人(即代理商)业绩中的电梯品牌是否可以与本次投标的电梯品牌(分项报价表中的电梯品牌)不一致?

回复:(1)是;(2)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3)同本质疑(2)回复;(4)业绩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中第3条业绩要求即可;(5)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所提供代理商的业绩品牌可以与本次投标电梯品牌不一致

质疑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报价说明/ 1.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方式为招标范围内固定单价包干价,应包含与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成果园港国际枢纽经济产业园二期电梯的二次深化设计、制造(含轿内装饰)、运输(含包装、运输和货到现场的二次装卸)、保险(交货验收前)、现场保管、仓储、井道测量、预埋件、综合布线、通讯、安装(含安装人员现场住宿)、调试(含调试材料)、检验、税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安装和调试期间与******消防验收(联动)、配合防雷接地、直至取得运行许可证并交付给发包人使用和免费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年检费等所有费用;即交钥匙工程价。安装调试整改费用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疑问1; “完成果园港国际枢纽经济产业园二期电梯的二次深化设计、制造…”是否为笔误?

疑问2;电梯公司完成电梯的供货安装并移交发包人后负责电梯免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电梯年检费应由发包方或者电梯的管理方负责,请招标人调整。

回复:(1)已修改,详见补遗2;(2)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十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报价说明/ 2.固定单价报价应包括费用内容:14)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的远程监控费用;(10)冷暖空调的设备及安装调试费。

提问:现重庆市质量监督部门已取消远程监控要求,同时本次招标供货要求中并无冷暖空调的要求,请招标人取消此两项要求。

回复:已修改,详见补遗3。

质疑十四:3.付款阶段及付款金额:(1)合同签订并收******银行保函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大写: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预付款(电梯厂家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时排产),金额为: 万元,大写: 。(2)全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后交付甲方,交付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 并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质疑:本项目付款方式极差,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银行保函后,甲方才向乙方支付等额的合同预付款,其余款项需等到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交付甲方后才能支付,同时乙方还要先行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等同于乙方完全是在全垫资履约该项目的情况下还要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对乙方极其不公平,请招标人修改合同付款方式为对甲乙双方都相对平等的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与预付款(合同总价的 30%)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大写: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电梯厂家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时排产),金额为: 万元,大写: 。

2)电梯设备货到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作为到货款,金额为: 万元,大写: 。同时甲方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乙方收到到货款及预付款保函后开始安装电梯。

3)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后交付甲方,交付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 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4)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待电梯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回复:不做调整,付款方******银行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预付款,不存在乙方全垫资情况;另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规定,中标人中标后,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十五:质疑:招标文件******************银行保函。请招标人明确是否可以接受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招标文件24页******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质疑: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未见其示范文本,请招标人提供。

回复: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和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款约定为准,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已修改,详见补遗4。履约保函格式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文执行,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使用。

质疑十六:提问:本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合同款项税率,电梯行业的税率分为设备税率及安装税率,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安装增值税税率为3%(简易征收),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安装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税务部门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执行,具体税率不做强制要求。

质疑十七:问题: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1.客梯核心安全部件技术要求及2.货梯核心安全部件技术要求中曳引机、控制柜等部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

回复: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质疑十八:质疑:本项目共20台电梯,其中18台为载重3000KG的无机房贯通门货梯,******元的限价实在是太低,我司作为电梯行业的知名品牌,此限价连成本都不够,强烈建议招标人提高投标限价,以免买到杂牌电梯满足不了本产业园的项目定位及各楼栋业态使用功能。

回复:以发布的招标限价为准,不调整。

质疑十九:招标文件P12/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特别说明/(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②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开标前近一个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问:由于本次开标时间为12月3日,处于月初,在社保部门系统中有可能打印不出11月份的养老参保证明,建议调整为:②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回复:提供2024年10月或11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均可,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质疑二十:质疑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安全功能及SIL等级,评价各投标人投标产品的电气功能安全系统完整性认证情况,根据投标人所有投标型号产品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获得安全完整性(SIL)等级情况进行判断,所有投标产品满足SIL2 等级及以上的,得2 分;仅满足SIL1 等级的,得1 分,不满足或者无法证明满足SIL等级的,不得分。

备注:以所有投标产品的认证中等级最低的认证为评分标准。

证明资料:提供所有投标型号的整机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披露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PESSRAL)信息为准。

质疑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重要部件原厂原品牌,评价各投标人投标产品重要部件的自主研发能力,评价所有投标型号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为原厂原品牌,核心部件包括:驱动主机、调速装置、控制装置、门锁(含轿门门锁和层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共11 项,全部满足得11 分,不满足一项扣1.5 分,扣完为止。

备注:

1.原厂原品牌是指投标品牌制造商名称与部件制造商名称一致。

2.所有投标型号产品的单项核心部件全部为原厂原品牌即为满足一项,否则为不满足。

证明资料:提供所有投标型号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标准《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5.11.2 电气安全装置,条款中对于电梯电气安全装置分为安全触点、安全电路和电梯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PESSRAL)。电梯的安全装置,可以是其三者中的任何一种。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均能满足电梯的安全功能。所以在重要原厂原品牌的评分标准中,不能把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同时要求满足。建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国家标准《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5.11.2.6 电梯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PESSRAL)中规定了PESSRAL应符合表A.1中安全完整性等级,其表中规定的SIL等级不是所有的均需要满足SIL2及以上要求,有些可以是SIL1。建议改为,如采用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需满足GB/T7588.1—2020表A.1中的要求。

鉴于以上,我司认为此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标准有特意指向特定品牌,排斥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能作为评分标准,否则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回复:(1同质疑三(3)回复

(2)同质疑三(1)回复;

3同质疑三(1)回复 

质疑二十一:质疑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寿命评比:

1.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超过1500 万次的,得2 分;

2.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1000 万次到15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1 分;

3.投标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试验次数500 万次到1000 万次(包含)之间的,得0.5 分。

4.其他不得分。

证明资料:提供“CNAS”标识的曳引机制动器试验报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报告中应体现评分内容,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根据国家标准《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X6.2.9 制动器动作试验中要求制动器动作试验进行不少于200万次试验即可。且在电梯实际使用过程中,按每天运行14小时,平均1分钟动作一次计算,1500万次动作至少运行50年,而电梯整机寿命一般为20年,此要求远超电梯使用寿命。行业内能满足厂家不超过三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建议放宽此要求。

回复:同质疑三(2)回复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更正为:“360日历天,其中进场后15日历天完成二次深化设计、支付预付款后45日历天供货、货物到场后历60日天完成安装调试,质保期2年(含包含电梯维保服务)整机质保年限及保年限按从安装调试完成并职得电梯运行许可证交付给甲方后开始计算。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报价说明1更正为:“1.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方式为招标范围内固定单价包干价,应包含与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成鱼复新城汽车电子产业园一期-智造中心2号新建项目电梯的的二次深化设计、制造(含轿内装饰)、运输(含包装、运输和货到现场的二次装卸)、保险(交货验收前)、现场保管、仓储、井道测量、预埋件、综合布线、通讯、安装(含安装人员现场住宿)、调试(含调试材料)、检验、税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安装和调试期间与建筑施工单位配合协调、并配合发包人整改至满足电梯施工所具备的安装条件******消防验收(联动)、配合防雷接地、直至取得运行许可证并交付给发包人使用和免费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年检费等所有费用;即交钥匙工程价。安装调试整改费用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报价说明2固定单价报价第(4)条“14)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的远程监控费用”更正为“14)满足电梯自身物联网与重庆市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数据链接推送,并承担自身数据传送的产生的成本第(10)条修改为“冷暖空调的设备及安装调试费(如有)”。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条4.履约担保的形式修改为“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响应评分点增加“注:投标人需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自行编制,其中“★”号的条款需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未标明“★”号的条款进行响应。对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统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相关证明材料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报价说明1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条合同价格、第五章供货要求七最高限价清单项目特征中所有涉及“踏勘现场后对现有现场条件需整改至满足施工所需现场条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约定均修改为“并配合发包人整改至满足电梯施工所具备的安装条件”。注:招标文件中该约定均做如上调整。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重要部件原厂原品牌评分点修改为:“评价各投标人投标产品重要部件的自主研发能力,评价所有投标型号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为原厂原品牌,核心部件包括:驱动主机、调速装置、控制装置、门锁(含轿门门锁和层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共10项,全部满足得11分,不满足一项扣1.5分,扣完为止。”注释内容不变。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产品制造能力评分点修改为: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无机房载货电梯制造能力进行评比:

1.投标产品制造商满足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5000kg的,得2分;

2.投标产品制造商满足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在4000kg(包含)到5000kg之间,得1分;

3.投标产品制造商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在3000kg(包含)到4000kg之间,得0.5分。

证明资料:提供投标品牌制造商能够反映无机房载货电梯最大额定载重的型式试验证书(需加盖制造商公章),报告中应体现评分内容,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9、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12511:00;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招标文件及前序答疑补遗通知与本补遗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为准,原招标文件其他对应地方作相应调整。本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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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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